•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融资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
    转入业务限额的公告
  •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  
    2012年11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A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25版:信息披露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
    转入业务限额的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紫光古汉 公告编号:2012-034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等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11月26日

      2、召开地点: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蔡伦路33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李义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2年11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数78169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特邀嘉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8169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详见今日公告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陈敏辉律师、彭志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