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务部初裁决定
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存在倾销的公告
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存在倾销的公告
2012-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2-046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务部初裁决定
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存在倾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家商务部于2012年11月23日发布2012年第83号公告,初裁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以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该公告称,商务部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30.1%-40.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商务部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本年度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本公司持股99%股权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间苯二酚生产企业,此次商务部初裁决定的结果及实施的临时反倾销措施,预计对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将产生积极影响,在短期内国内间苯二酚供给结构将发生一定的变化。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