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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12-056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3号文《关于核准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8,507,682.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1,492,318.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90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述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2012年10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二届二次会议、2012年11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调整部分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公司决定将《科技与研发中心扩建项目》部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变更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601号。该项目承诺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6,006.18万元,截至2012年9月30日,已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1,643.37万元,剩余4,362.81万元尚未实际投入,公司拟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其中的2,200万元投入至项目部分变更后的实施主体和地点。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0月26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调整部分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5)。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丁方”)以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四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13012919020179779,截止 2012年11月19日,专户余额为2,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科技与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2,2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11月19日,甲方承诺上述协议签订生效后协议存款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和丁方。甲方协议存款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发行人,亦为甲方的全资股东,应该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甲方遵守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使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专户中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情况。

      四、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政、陈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应事先征得丙方同意,且在此情形下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2013年12月31日后)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12-057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3号文《关于核准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8,507,682.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1,492,318.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90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述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2012年10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二届二次会议、2012年11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调整部分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公司决定将《核心零部件规模化自制建设项目》部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佛山市顺德万和配件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居委会红旗中路80号变更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601号。该项目承诺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9,643.47万元,截至2012年9月30日,已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3,935.41万元,剩余5,708.06万元尚未实际投入,公司拟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其中的1,700万元投入至项目部分变更后的实施主体和地点。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0月26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调整部分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5)。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佛山市顺德万和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丁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戊方”)以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五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协议五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56159753715,截止2012年11月19日,专户余额为1,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核心零部件规模化自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7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11月19日。甲方承诺上述协议签订生效后协议存款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丁方以及戊方。甲方协议存款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发行人,亦为甲方的全资股东,应该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甲方遵守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使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

      三、戊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专户中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戊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每季度对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情况。

      四、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政、陈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戊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丁方同意,且在此情形下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或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戊方督导期结束后(2013年12月31日后)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