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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9版)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9楼AK单元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6377

    联系人:苏菁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207至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90

    联系人:仇小彬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网址: www.icbc.com.cn

    3、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 - 2547 1000

    传真:0755 -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琦、林高攀

    联系人: 郭琦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72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的周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其中,周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1:(后续日历周中对应日期为工作日):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2012年9月17日,则该日次一周的周度对日为2012年9月24日。

    例2:(后续日历周中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2012年9月24日,则该日次一周的周度对日顺延至2012年10月8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5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五)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六)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4)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平台“基金易”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均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500万元人民币。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7)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周的周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6、在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并得到销售机构的业务成功确认。

    7、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到期日前提前提交赎回申请,不作为预约赎回处理。如果以后颁布了新的业务规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采用新的业务规则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到期日前提前提交赎回申请的方式。

    8、在持有多期本基金且到期日不同的情况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非运作到期日提交赎回申请,即当期可赎回到期份额为零,则采用对该笔交易做全部确认失败处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到期日发起赎回申请,将按以下各情况业务规则处理:

    (1)赎回申请份额小于等于到期份额,则对该笔交易做全部确认成功处理,如赎回申请恰好等于到期份额,则全部确认成功的同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该笔到期份额产生的累计收益。

    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2012年10月8日和10月9日申购了本基金各1000元并确认成功,则持有本基金产品2000份,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10月15日提出赎回申请800份,此时10月8日申购确认成功的1000份已到期可赎回,按处理规则,该笔800份赎回申请全部确认成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为1000份,假设该笔到期份额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1元,则确认成功份额为1000份,确认成功金额为1001元。

    (2)赎回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但小于总可用份额,则采用部分确认成功处理,即该笔赎回申请成功处理,确认份额为实际可赎回的到期份额,确认金额包括该笔可赎回到期份额产生的收益,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则不作确认。

    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2012年10月8日和10月9日申购了本基金各1000元并确认成功,则持有本基金产品2000份,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10月15日提出赎回申请2000份,此时10月8日申购确认成功的1000份已到期可赎回,10月9日确认成功的1000份未到期则不允许赎回。按部分确认成功的处理规则,该笔2000份赎回申请确认成功份额为1000份,假设该笔到期份额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1元,则确认成功金额为1001元。

    (3)赎回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且大于总可用份额,则采用对该笔交易做全部确认失败处理。

    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2012年10月8日和10月9日申购了本基金各1000元并确认成功,则持有本基金产品2000份,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10月15日提出赎回申请3000份,大于总可用份额2000份,则对该笔赎回申请作全部确认失败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平台“基金易”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500万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含T+2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1:投资者A 于2012 年9月20 日申请购买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 年9 月20日至2012 年9月27 日(周四),第一个运作期共7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投资者A 于2012年9月27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份*1+10000*5%*7 天/365 天=10009.58 元。

    例2:投资者B 于2012 年9月20日申请购买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 年9月20 日至2012 年9 月27日(周四),第一个运作期共7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投资者B 未于2012 年9月27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 份*(1+5%*7 天/365 天)=10009.58 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2 年9月28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 年10 月8 日(申购申请日,即9月20日,次二周的周度对日10 月4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10月8 日),第二个运作期共11 天,第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5%。

    若投资者B 于10月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5.5%*10009.58 份*11 天/365 天+1 元*10009.58 份=10026.17 元。

    若投资者B 未于10月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10 月9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10月11 日,即申购申请日(9月20日)次三周的周度对日(周四)。投资者B 可于10 月11 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10月12 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及之后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四)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7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2、利率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首先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判断宏观经济与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而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进行研判,从而判断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的综合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制定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因此,通过全面的信用分析,我们能够积极主动的挖掘到风险收益匹配、甚至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还会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变化以外,本基金还会定期研究各评级、各期限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期限选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由于目前含回售条款的多为信用债,本基金在严格的信用审查的基础上选择含回售条款的个券,同时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 天以内的,行权价值为正(即买入价格低于其回售行权价格),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益。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调整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加上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下转A22版)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直销柜台为500,000元)5,000,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5,000,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1份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1份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