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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2-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11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68686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9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2年11月30日
    赎回起始日2012年11月30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2年11月30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A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68686868686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可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设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5%。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500.8%申购费率为0
    50≤M<2500.5%
    250≤M<5000.3%
    M≥500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万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和特定交易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Y<365天0.1%Y<30天0.1%
    365天≤Y<730天0.05%Y≥30天0%
    Y≥730天0%

    (注:Y:持有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不低于25%应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和特定交易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6层606室

    电话:0571-28191853

    传真:0571-28191836

    联系人:韩吟吟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2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张伊婷

    3)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 本基金同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C不参加定投),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2年8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查阅本基金《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资料。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