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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2-027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1月22日以邮件、电话等形式发出,于2012年11月24日上午9:00-12:00时在本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上饶燃气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借款提供最高余额为本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的壹年期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保证合同为准。并授权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常士生办理与该笔借款相关的担保事宜,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2-028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饶燃气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2年11月24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以下简称“招行上饶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12年饶字第0031120060号),合同约定对全资子公司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燃气”)在招行上饶分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为1,5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授信期间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5日)。且本公司与上饶燃气就以上担保签订了《反担保合同》。

      以上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2年11月27日,上饶燃气与招行上饶分行签订了首笔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剩余授信额度上饶燃气将根据资金需求申请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号

      注册资本:4,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艾 国

      本公司持股比例:100%

      经营范围:城镇燃气生产、销售;管道安装、勘测、设计、维修、调试;灶具及用品、五金交电销售收购、销售;危险货物、易燃气体运输(限分公司经营)。

      截至2012年9月30日,上饶燃气资产总额150,439,128.27元、负债总额79,403,546.92元、净资产71,035,581.35元、营业收入47,623,609.35元、利润总额6,934,112.33元、净利润5,189,288.61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 证 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1,500万元

      担保期限: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到期日另加两年;若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上饶燃气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能够保障该子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目前该子公司经营稳定,具备偿付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3,104.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24%,均为向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