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2-02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因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16日,公司因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453万元及利息、退回发行人履约保证金270万元及利息、返还发行人垫付的矿产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362万元及利息、依法补偿相关损失26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本公司已于公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0)台三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529888.68元及其利息损失,其中3457344.25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其余1072544.43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7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0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三、由被告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计2622474元及其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判决最终实施,公司可收回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以及垫付的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用合计9,852,362.68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约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8.12%。
如被告不服本次判决并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