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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2-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2-047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59号),核准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即本公司通过对设立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盛达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国际”)增资3,000万美元,由盛达国际受让桦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盛公司”)持有的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控股”)2,200万欧元可转换债券,并一次性全部实施转股,转股完成后,盛达国际将持有德司达控股62.43%股份,从而实现本公司对德司达控股的间接控制。

      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积极组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工作。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情况及后续实施计划公告如下:

      一、实施进展情况

      桦盛公司与盛达国际于2012年11月8日签署《可转换债券的转让协议》,盛达国际在增资3,000万美元后于2012年11月12日向桦盛公司支付2,200万欧元的可转换债券转让款,2012年11月22日盛达国际取得了德司达控股出具的可转换债券持有确认证明。

      二、后续实施计划

      盛达国际计划将于2012年12月启动可转债的转股程序,预计2012年12月末完成相应的商业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2-048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41号],根据该《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内容,本公司起诉被告一上海典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立案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

      住所: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法定代表人:阮伟祥

      被告一:上海典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第1幢2046室,法定代表人:顾美华

      被告二: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杜浦称山下,法定代表人:阮加根

      2、有关诉讼纠纷的起因

      1999年3月23日,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德国两和公司(以下简称“戴斯塔两和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9日授予请求人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99104177. 1(以下简称“案涉专利”)。2010年10月本公司受让该案涉专利权及有关民事权益,该专利至今有效。

      本公司注意到被告二自2003年以来一直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擅自制造和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染料制品,包括分散蓝ECO、分散蓝EX-SF浆、分散蓝HSF、分散蓝EX-SF、分散黑ECT、分散黑SRN、分散黑EX-SF浆、分散黑ECO浆、分散黑ECO、分散黑EX-SF。被告一则有销售上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本公司在受让案涉专利权及有关权益之后,一直主张专利权,要求被告二停止侵权,赔偿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3、诉讼的请求、依据

      本公司取得了被告二制造并由被告一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并对它们的成份进行化验,发现被告二涉嫌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案涉专利侵权产品是分散染料的黑色主流品种,而黑色又是所有色光的染料中的最大品种,案涉侵权专利产品约占全国分散染料产品总产值的50%。被告二是我国第二大分散染料制造商,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30%,被告的侵权行为自2003年以来一直大规模地持续,非法获利巨大。

      为了发展上述受保护之专利技术,本公司于过去的若干年间在产品研发、知识产权收购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因此本公司请求判令:

      被告一停止销售受中国专利ZL99104177.1保护的染料制品。

      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受中国专利ZL99104177.1保护的染料制品,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壹亿元人民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诉讼目前方经法院受理,因此尚不能预测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41号]。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