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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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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新增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支付业务的公告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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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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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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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
    2012-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0 股票简称:文峰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36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文峰股份”)2012年11月29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南通新有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有斐大酒店”)通知,文峰集团及新有斐大酒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投入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已满,现将增持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文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有斐大酒店。

      二、增持进展公告时间

      1、首次披露增持公告时间:文峰集团全资子公司新有斐大酒店于2012年5月29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增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时间:截至2012年8月2日,文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928,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于2012年8月3日在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三、本次增持计划具体内容

      自2012年5月29日文峰集团全资子公司新有斐大酒店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之日起,文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未来6个月内(自该次增持之日起算)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投入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本公司已于2012年5月30日公告披露(编号:临2012-013)了本次增持计划。

      四、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截至2012年11月28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12年5月29日至2012年11月28日期间,文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6,581,9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6%,合计投入金额约人民币8,924.98万元,上述增持行为均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实施的,实际增持数额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规定,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增持前,文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321,67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5.2756%;新有斐大酒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48,32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8056%。文峰集团和新有斐大酒店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5.08%。

      本次增持完成后,文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326,096,51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6.1722%;新有斐大酒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50,485,39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2446%;文峰集团和新有斐大酒店合计持有376,581,91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6.4168%。

      五、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文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有斐大酒店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继续认真履行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文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亦严格履行了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1、文峰集团及新有斐大酒店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事宜已经和即将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文峰集团及新有斐大酒店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可以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30日

      附:《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