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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12-19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465 号)和上海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对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和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股东和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情况。现就相关承诺事项专项披露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向本公司出具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不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造船业务,本公司承诺,自交易完成日起,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企业(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除外)将不会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相同或相似的构成与股份公司同业竞争的造船业务(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除外)已经接受并开始履行的造船订单除外)。

      2、除本公司控制的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目前从事船舶中小修

      业务外,其他本公司控制企业(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除外)目前不从事任何船舶修理业务。关于船舶修理业务,本公司承诺,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从造船与修船业务兼营的企业向仅从事造船业务的企业转型的阶段;自交易完成日起,本公司将促使并确保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仅从事与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船舶修理业务不构成竞争关系的中小修业务,并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逐步从船舶修理业务领域退出。自交易完成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除外)将不会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相同或相似的构成与股份公司同业竞争的船舶修理业务。

      3、受限于前述第1条、第2条的承诺,本公司除经营现有业务外,

      在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被视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任何期限内,本公司将不会并防止和避免本公司控制企业(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除外)从事与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除外)将

      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涉及核心民品主业并与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形成同业竞争,本公司同意授予股份公司对该等核心民品主业的业务订单优先权和优先购买权,在法律允许且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核心民品主业及相关资产注入股份公司。

      5、在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之规则被视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的任何期限内,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除外)有意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本公司不会并将确保本公司控制企业(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除外)从事的新业务不会与股份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业务产生竞争关系。

      6、本公司不会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股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股份

      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7、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并导致股份公司利益受损,本公司同意

      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