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7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1月29日,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宁商初字第197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被告)关于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天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西石山北路239号嘉豪云鼎商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邦辉
被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钟灵街50号
法定代表人:严少华
2、案情概要
南京天邦由本公司、被告于2003年共同发起组建,本公司以现金出资,被告仅以部分现金出资。2006年12月18日,本公司、被告及南京天邦之法定代表人张小飞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一、省农科院以2500万元购买张小飞所持南京天邦股份;二、本公司与张小飞无委托及被委托关系;三、本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前有回购股份的权利;四、如省农科院于2007年9月30日之前拟出让或部分出让该股份,则必须通知天邦股份。
2007年8月13日,本公司函告被告行使回购权,并按三方协议约定履行了所有付款义务。被告不同意履行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本公司付款原路退回。2007年8月24日,本公司起诉被告等,要求受让南京天邦50%的股份。该纠纷迭经多级法院审理,江苏省高院于2008年12月终审判决,认定三方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维持江苏省高院的判决。
本公司因回购南京天邦的50%股权被阻却,受到了巨大损失。被告以2500万元的价格,强行占有了本公司在南京天邦50%的股权。综合评估,南京天邦直接财产价值在8000万元以上。考虑到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我方的损失请求暂确定为人民币3389万元。
3、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389万元;
②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2)宁商初字第197号
2、《民事起诉状》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