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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期货上市“开门绿”
    期股联动效应再度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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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证券法》执行近7年
    业界探索进一步修订空间
    2012-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钱晓涵 ○编辑 叶苗

      

      修订后的新《证券法》执行已接近7年时间,随着近年来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现行法案再度面临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情况。

      上周末,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上海证监局、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12年度证券市场法制完善与风险防范问题研讨会》在沪召开。记者在研讨会上获悉,自2006年1月1日新《证券法》施行以来,上海一中院共受理证券民商事案件132件,占该院同期受理的金融类商事案件的7%;在一中院审结的证券民商事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仅六成案件在判决诉讼中能够引用证券法,引用率明显偏低。

      上海市一中院副院长宋学东在研讨会上表示,证券民商事案件的类型较广,多为侵权类案件,主要包括虚假陈述赔偿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权证交易纠纷、国债回购纠纷等。新阶段的证券案件受众主体比较分散,呈多元化的态势。

      在国债回购权证案件中,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常常成为被告,证券案件标的额呈“大小两头高”的情况,近两成案件的标的额高于5000万元,最高的标的额近5亿元,近四成案件的标的额小于10万元,其中有三成案件的标的额不足3万元。

      此外,证券案件的调撤率较高,被告败诉率差异较大,近四成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尚无一起案件判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败诉。证券公司为被告的败诉率为55%,上市公司为被告的败诉率约三成。

      与会人士指出,现行证券法主要侧重于业务监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重视公法,而忽视私法;刑事责任认定较多,民事责任认定较少,因此,《证券法》的进一步修订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