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完成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2-033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接到控股股东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其自2011年12月2日开始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现就此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名称: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集团”)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泰和新材集团于2011年12月2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3。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2011-033号公告,泰和新材集团计划在十二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陆续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800万元,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
2011年12月2日至6日,增持数量为496,11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13%。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发布的2011-033号公告。
截至2012年7月20日,累计增持数量达到2,508,859股,累计增持比例0.64%。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发布的2012-021号公告。
截至2012年12月1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累计增持数量为2,592,059股,累计增持比例0.66%。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泰和新材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51,32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8.65%;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泰和新材集团累计持有公司股份153,912,05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9.31%。
五、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增持期间,泰和新材集团严格遵守承诺,未有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同时,泰和新材集团承诺:在增持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增持行为的合规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泰和新材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泰和新材集团本次增持泰和新材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