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2-56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拓”或“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589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上海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荣凯”)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已于2012年8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中进行披露。该案于2012年8月21日撤销了起诉,并以改变法律关系的方式,起诉了上海丰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增加上海荣凯、李武装作为共同被告重新提起诉讼,2012年11月30日长沙中院下发该案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1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袁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丰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005号3号楼247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栋梁,公司员工
被告二:上海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真陈路1000号(园区大厦5238)
法定代表人:李武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文美,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燕斐,公司员工
被告三:李武装
住所: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解放路一巷6号
委托代理人:杜文美,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起因
公司与被告一签订《购销合同》后,公司向被告一采购SPHC 3.0*1010-1015型号轧一热卷5,000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被告一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货。被告二、被告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担保函》,对《购销合同》项下被告一全部合同义务,包括按期交货、货款、逾期交货违约金及因合同纠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12年6月5日,被告二代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695万元,剩余1,387.5万元货款被告一至今一直未返还。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二与被告三作为担保方应对被告一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告与上海丰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FJC-FY-03的《购销合同》;
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未返还的剩余货款1,387.5万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38万元(自2012年4月21日结算至2012年7月21日);
4、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5.5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原告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长沙中院【(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2年3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NFJC-FY-03的《购销合同》;
2、限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87.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被告二对本判决第二项的还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三对本判决第二项的还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1,0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本次诉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次判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年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六、备查文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589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