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连云债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2-04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0连云债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3年1月25日上调10连云债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
10连云债在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年利率为5.50%且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0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本公司、发行人 | 指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10连云债、本期债券 | 指 | 本公司发行的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044 |
回售 | 指 | 10连云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0连云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本次回售对应的日期为10连云债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3年1月25日) |
付息日 | 指 | 10连云债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1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10连云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连云债
3、债券代码:122044
4、发行总额:人民币6.5亿元
5、票面金额:100元/张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7、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债券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且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0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0年1月25日。2011年至2015 年间每年的1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3年每年的1月25日。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5年1月25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3年1月25日。
11、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沙晓春、刘坤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鑫港大厦23层
电 话:0518-82389269 0518-82387588
传 真:0518-82380588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2-043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0连云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15
回售简称:云港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2年12月12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3年1月25日
特别提示
1、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3年1月25日上调10连云债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
10连云债在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年利率为5.50%且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0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044,以下简称:10连云债或本期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公司。
3、10连云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2年12月12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0连云债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张)。10连云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10连云债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0连云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3年1月2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0连云债。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0连云债的收盘价格为100.7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00%。若10连云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将可能导致损失。请10连云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6、本公告仅对10连云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单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0连云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0连云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0连云债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3年1月25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 | 指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10连云债、本期债券 | 指 | 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本次回售 | 指 | 本期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0连云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回售对应的日期为10连云债的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3年1月25日) |
本次回售申报日 | 指 | 10连云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期为2012年12月12日 |
付息日 | 指 | 10连云债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1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 | 指 |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0连云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0连云债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3年1月25日) |
证券登记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10连云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连云债
3、债券代码:122044
4、发行总额:人民币6.5亿元
5、票面金额:100元/张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7、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债券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且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0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0年1月25日。2011年至2015 年间每年的1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3年每年的1月25日。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5年1月25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3年1月25日。
11、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回售价格
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2年12月12日。
五、回售申报程序
1、10连云债持有人应在2012年12月12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 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0连云债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本期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对10连云债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明年付息日(2013年1月25日)委托证券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 间 | 事 项 |
2012年12月5日 | 公告本次回售公告 |
2012年12月12日 | 本次回售申报日 |
2012年12月14日 |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情况 |
2013年1月25日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0连云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2013年1月29日 |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0连云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3年1月2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0连云债。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0连云债的收盘价格为100.7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00%。若10连云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将可能导致损失。请10连云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0连云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0连云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0连云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0连云债的居民企业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0连云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沙晓春、刘坤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18号鑫港大厦23层
电 话:0518-82389269 0518-82387588
传 真:0518-82380588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2-044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会于2012年12月4日收到孙志国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孙志国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公司监事会对孙志国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工作和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