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集团”)的通知,洋河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锋
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酒家路2号
二、增持目的及实施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根据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实施计划自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
三、增持完成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增持前,洋河集团持有公司367,739,585股股份(按转增后总股本计算),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4.04996%。
(二)增持情况
2011年7月13日和2012年1月17日,洋河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别增持公司4,000股和10,000股,增持均价分别为:136.17元、125.421 元(按转增后总股本计算,则分别增持4,800股和12,000股,共计16,800股),二者相加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00156 % 。
本次股份增持完成后,洋河集团合计持有公司367,756,385股(按转增后总股本计算),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4.05152%。
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增持人确认: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五、承诺情况
洋河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就本次洋河集团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增持人洋河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七、本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