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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良国际造假“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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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股监管套路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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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股监管套路值得借鉴
    2012-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炯业 ○编辑 阮奇

      

      虽然此案已“落地”,洪良国际如今也拟被取消上市资格,由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历时2年多的洪良国际案中,虽然香港监管机构充满波折,但在处理洪良国际案例中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核心诉求为基础,巧妙运用法律手段在最短时间挽回了投资者损失,并对涉案公司以及保荐人“严惩不贷”或值得借鉴。

      首先,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按照以往监管惯例,涉及这类案件,一般是先遵循刑事的判决渠道,之后再寻求民事的救济,而一旦涉及刑事诉讼则历程将过于冗长,相关资产更有被掏空的危险。最终,证监会以放弃对洪良国际董事的刑事起诉,来换取公司将募集的资金归还给投资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法庭据此颁发强制令,要求洪良国际将其IPO所募集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因此,洪良国际特别声明自己“并不承认在刑事上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

      其次,在“严惩不贷”方面。除了向上市公司追责让其用10亿多资金回购股份之外,香港证监会对涉案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也下达了高额处罚,吊销保荐机构兆丰资本及相关保荐人执照,并对保荐机构实施4200万港元的罚款,该罚款金额也是历史上对保荐人的最高罚款,实属罕见。

      反观A股绿大地造假上市案,2011年11月,法院判决*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蒋凯西等当事人分别获刑,不过最终该案由于被各方质疑判处太轻,最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今年5月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的核心是,在发行人为IPO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前提下,明确了各方在IPO财务信批中的职责、工作要求及追责机制,并将严查造假上市。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可喜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