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2-019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位,实际投票董事9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全票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开发商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根据《担保法》及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在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必须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方便购买其开发项目“博雅C-C”一期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将为购房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担保责任期间为银行与购房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银行保管之日止。控股子公司本次向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临时公告《控股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2-02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
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购买“博雅C-C”一期房地产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控股子公司向购买“博雅C-C”一期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担保内容:本次控股子公司为购买“博雅C-C”一期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担保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此项担保事项,不违反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截至此次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对子公司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0.45亿元,无逾期担保。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开发商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根据《担保法》及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在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必须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方便购买其开发项目“博雅C-C”一期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将为购房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担保责任期间为银行与购房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银行保管之日止。控股子公司本次向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控股子公司此次担保属于累计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同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因此,此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被担保人为购买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博雅C-C”一期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客户。
三、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与为购买其开发项目“博雅C-C”一期的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的相关银行签订有关协议。
相关协议主要内容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为购房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担保责任期间为银行与购房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银行保管之日止,本次向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四、 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控股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1、 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博雅C-C”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担保是“博雅C-C”一期项目房产销售的需要,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此次担保事项,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的相关规定,也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因此,我们对该担保事项表示认可。
2、 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银行规定在发放按揭贷款前必须落实担保,根据《担保法》及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在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必须为按揭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3、 本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此次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对子公司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0.45亿元,无逾期担保。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