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特别报道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司封面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融资
  • A7:研究报告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汽车周刊
  • T6:汽车周刊
  • T7:汽车周刊
  • T8:汽车周刊
  • (上接A38版)
  •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  
    2012年12月6日   按日期查找
    A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39版:信息披露
    (上接A38版)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接A38版)
    2012-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38版)

      其中,预留期权将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一次授予。预留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未来一年内授予新引进及晋升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及公司核心骨干。

      1、预留期权的授予

      预留期权在本激励计划经证监会备案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授予。

      本次预留的1549万份股票期权将在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一次授予新引进及晋升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及公司核心骨干。

      预留期权的授权日由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3、预留期权的行权安排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8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

      本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

      ■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行权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行权的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行权条件时一并行权。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行权条件, 公司有权不予行权并注销。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2年11月5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3,941.92万份股票期权(不含预留部分)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1.606元,授予的13,941.92万份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22,389.28万元。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授予日为2012年12月初,则2012年-2016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2,334.59万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334.59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759,370.61万股的0.3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六年。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1.5年。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次分别按比例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相应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

      4、解锁期

      在可解锁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公司每年实际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6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6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37元的50%确定,为每股4.69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解锁条件时一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 公司有权不予解锁并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的个人考核与处理方式同期权的考核与处理方式。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34.59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三一重工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6,463.53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三一重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据测算,2012年-201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按上述假设的2,334.59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6,463.53万元,并假设授予日为2012年12月初,则2012年-201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

      本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0 ÷(1+n)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2、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五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