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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数95,48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瑞忠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利分配政策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结合整体经营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更改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二)公司通过现金派发、送股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途径,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在具备上述分红条件,且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若当年应分配现金股利每10股低于0.1元,可与以后年度累计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要充分考虑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要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方式分配,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合,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若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修改方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股数95,48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同意股数95,48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杨帆、张弛律师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股票代码:600345 股票简称:长江通信 公告编号:2012-027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