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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恢复上市进展情况公告
    2012-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108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恢复上市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或“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11年4月28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现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城股份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了《2011年年度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于2012年5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12年5月7日正式受理了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金城股份目前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同意受理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补充提供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同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恢复上市的决定,如届时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则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作出(2012)锦民一重破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锦州永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金城股份重整一案,同时并指定金城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锦州中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12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锦州中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6号《民事裁定书》。锦州中院对本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