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 编号:临2012-032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诉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三案,现已审理终结。有关本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2012年7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为:临2012-028)。
2012年12月6日,本公司收到法院(2012)杭上商初字第1017号、第1021号、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本公司的陈述一致。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一: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
二、各方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
1.杭上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一于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本金6695000元并按月支付当月所欠款项利息(以所欠款项本金为基数,按月息百分之一计算),其中本金分十期支付,于2013年3月起至2013年12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本金669500元;支付本金的同时支付当月利息,于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利息6695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利息60255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利息5356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利息46865元,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利息4017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利息33475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利息2678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利息20085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利息1339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6695元;
(2)被告一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13年3月l日之前的利息1550000 元,分三期支付,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320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 32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910000 元;
(3)案件受理费67952元,减半收取33976元,由原告负担22651元,由被告一、二负担11325元,该部分诉讼费由被告一、二于2013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2.杭上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一于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本金7380000元并按月支付当月所欠款项利息(以所欠款项本金为基数,按月息百分之一计算),其中本金分十期支付,于2013年3月起至2013年12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本金738000元;支付本金的同时支付当月利息,于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利息738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利息66420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利息5964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利息51660元,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利息4428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利息369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利息2952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利息2214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利息1476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7380元;
(2)被告一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13年3月l日之前的利息1601315.17 元,分三期支付,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340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 34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921315.17元;
(3)案件受理费75228元,减半收取37614元,由原告负担25076元,由被告一、二负担12538元,该部分诉讼费由被告一、二于2013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3.杭上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一于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本金7100000元并按月支付当月所欠款项利息(以所欠款项本金为基数,按月息百分之一计算),其中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2000000元,剩余本金5100000元分十期支付,于2013年3月起至2013年12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本金510000元;支付本金的同时支付当月利息,于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利息510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利息45900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利息408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利息35700元,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利息3060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利息255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利息204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利息153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利息102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5100元;
(2)被告一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13年3月l日之前的利息1580000 元,分三期支付,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330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 33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920000元;
(3)案件受理费77975元,减半收取38987.5元,由原告负担25932.5元,由被告一、二负担13055元,该部分诉讼费由被告一、二于2013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4.此外根据上述三份《民事调解书》,以下为各方达成协议的共同内容:
(1)被告二就被告一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被告一、二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全部本金并按原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海纯东路3号2幢、3幢、4幢、5幢、6幢、7幢房屋以及位于江苏省盐城海纯东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折抵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原告放弃共他诉讼请求。
三、备查文件目录
1.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商初字第1017号、第1021号、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