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作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的控股股东,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2011年1月至9月,亚星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亚星化学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方发生额9620万元,贷方发生额4000万元,上海廊桥非经营性占用亚星化学资金总计5620万元。
2、2011年8月,亚星集团通过潍坊虹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亚星化学取得资金1000万,并用上述资金归还银行借款,尚欠亚星化学680万元。
3、2011年4-6月,亚星集团通过亚星化学代为归还湛江华森投资有限公司3600万元,该款项尚未归还。
综上,亚星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亚星化学资金合计9900万元,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与上市公司发生违规担保
2010年8月,亚星集团向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并由亚星化学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三方约定将该笔借款延期至2011年底。截至目前,亚星集团仅偿还700万元,亚星化学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亚星集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1条的规定,且亚星集团因2010年非经营性占用亚星化学资金已被我所公开谴责,再次违规反映出其规范运作意识极其淡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给予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