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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等八只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给予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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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40号
  •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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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导读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周报表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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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等八只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给予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和董事长曹希波等有关责任人公开谴责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40号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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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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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和董事长曹希波等有关责任人公开谴责的决定
    2012-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1、2011年1月至9月,亚星化学与控股股东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方发生额9620万元,贷方发生额4000万元,上海廊桥非经营性占用亚星化学资金总计5620万元。

      2、2011年8月,亚星化学支付潍坊虹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金1000万,并由其支付给亚星集团,亚星集团用上述资金归还银行借款,尚欠亚星化学680万元。

      3、2011年4-6月,亚星化学代亚星集团归还湛江华森投资有限公司3600万元,该款项未收回。

      亚星化学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造成被亚星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9900万元。

      二、会计处理违规

      2011年1至9月,亚星化学及控股子公司对部分银行借款利息未入账或记入“待摊费用”,合计2315万元,影响2011年半年报利润1345万元,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0年8月,亚星集团向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亚星化学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三方约定将该笔借款延期至2011年底。截至目前,亚星集团仅偿还700万元,亚星化学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四、票据开具未及时入账、贴现损失未及时披露

      2012年3月,亚星化学向控股子公司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6000万元。上述票据通过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贴现。截至目前,尚有约3400万元贴现款尚未追回,存在损失风险。就上述票据的开具、贴现情况,亚星化学未及时入账,且未将该事项可能产生的损失及时披露。

      五、项目停产未及时披露

      由于潍坊市“退城进园”计划,亚星化学原厂区7万吨CPE项目于2012年3月陆续停产,但亚星化学未针对此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亚星化学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2.1条、2.5条、10.2.4条、11.12.2条等有关规定。

      亚星化学董事、监事、高管未能勤勉尽责,对亚星化学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经查明,向亚星化学违规提供资金是经董事长曹希波、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郝玉江审批后作出,此二人应对此项违规负有直接责任。另外,董事兼总经理唐文军、前董事王志峰、副总经理杨雷、崔焕义因2010年违规向亚星集团提供资金已被我所公开谴责,再次违规反映其规范运作意识极其淡薄。上述董事、高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二、给予董事长曹希波、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郝玉江、董事兼总经理唐文军、前董事王志峰、副总经理杨雷、崔焕义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