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苗燕 ○编辑 孙忠
为推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平稳实施,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相关的重要配套性文件《关于实施<资本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表示,《通知》和《意见》的发布,为商业银行制定、执行资本规划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既助于缓解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压力,也有助于进行资本工具创新,将银行再融资的压力转移到资本市场之外,对资本市场的压力将起到很好的缓释作用。
储备资本2.5%将分六年达标
《资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为了进一步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压力,《通知》对2.5%的储备资本要求设定了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如需计提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确达标时限,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储备资本的要求,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据介绍,最终,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需达到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10.5%。而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特别提出,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资本充足率,并同时达到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业内人士指出,这有助于推动集团内资本投资及集团对外资本投资采取适当方法,也是出于防范风险集中和内部交易的考虑。
损失吸收机制允许减记转股
此次银监会发布的《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商业银行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同时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业内人士评价说,这将大大提高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对于资本的需求。同时,丰富了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有助于缓解银行融资对资本市场的压力。
《意见》规定,当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属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当这类情况发生时,商业银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记,减记可采取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此外,也可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