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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2012-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20万元。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1)买方: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5层

      邮编:100080

      (2)卖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邮编:114051

      (3)上述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履约能力分析: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是集国内外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集成供应、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及设备监理、机电产品设计与制造为一体,开展专业化、国际化经营的工程技术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合同标的:振动筛、振动给料机及备件等

      3、合同金额:合同总价是1020万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万圆整,含17%增值税)

      4、合同履行约定:付款方式:合同总价的30% 即306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陆万圆整)作为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即306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陆万圆整)作为进度款:合同价格的即306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陆万圆整)作为发货款;合同价格的10%即10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圆整)作为尾款。

      合同生效至供货完毕,2013年5月15日前将合同设备交付至天津港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二、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目前资金充足、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合同金额1020万元约占2011年度营业收入25643万元的3.98%,合同的执行对2013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三、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的《设备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