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债券“11新钢债”2012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42
转债代码:110003 转债简称:新钢转债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1新钢债”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1新钢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计算2012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65%。
2、每手“11新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6.5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2月20日。
4、兑息日:2012年12月21日。
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12月21日支付其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1新钢债、债券代码:122113。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65%,采用单利按年计算,不计复利。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1年12月21日。
8、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 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1日。
10、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
12、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4、担保情况: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期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6、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详见公司2011年12月21日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65%。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6.50(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3.2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2月20日。
2、本次付息债权兑息日:2012年12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新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年度债券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2、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根据国家税务政策的规定,“11新钢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11新钢债”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2012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新钢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收款人户名: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银行账号:1505202109022100106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新钢支行
银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团结西路。用途请填“(11新钢债)纳税款”,由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公司证券部确认。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新钢债”2012年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民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以及加盖公章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小星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铁焦路
办公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
联系人:林榕
电话: 0790-6292961 传真: 0790-6294999
2、主承销商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系人:李伟博
电话: 010-59312927 传真: 010-59312908
3、本期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 021-68870114 传真: 021-58754185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新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上述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1新钢债”2012年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 ||
公司名称及签章: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填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