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房股份
股票代码:6008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8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8层
联系电话:010-5889220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2年12 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中房股份:指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房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指兰州铁路局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取得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持有的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4,587,789股的权益变动行为。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注册地:北京
法定代表人:甄少华
成立日期:1981年1月16日
注册资本:138,086.50万元
主要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外房地产综合开发(含土地开发)与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用与工业建筑(含高层建筑)总承包,建筑装修;进出口业务;黑色金属(含钢材)、非金属矿产品、木材、水泥、建筑材料、橡胶、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纸张、轻工产品、针纺产品、服装、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家具、工艺美术品的销售、仓储;汽车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推广;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各类咨询、服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持有深市上市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重庆实业,股票代码:000736)53.32%股限售流通股。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房集团无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章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据(2006)兰铁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将冻结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帐户B880912942内市值为1.376594亿元的股票发还给兰州铁路局股东帐户内,用以支付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付兰州铁路局1.376594亿元人民币案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中房股份股份的计划。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房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4,387,013股,占中房股份总股本的24.9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房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9,799,224 股,占中房股份总股本的18.96%。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中房股份第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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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2 年12 月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公司根据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中房股份34,587,78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划转至兰州铁路局名下。划转日期为2012年12月 6日。
第四章 前6 个月内买卖中房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
益变动之日起前6 个月内,没有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房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办公室或中房股份证券事务部查阅:
一、本报告书文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法院执行通知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东进
签署日期:2012年12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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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沈东进
日期:2012年12月10日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房股份
股票代码:6008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兰州铁路局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156号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156号
联系电话:0931-4925610 0931-4920591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2年12 月 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中房股份:指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兰州铁路局。
中房集团: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指兰州铁路局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取得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持有的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4,587,789股的权益变动行为。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兰州铁路局
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云天
成立日期: 1956年3月1日
注册资本: 420000万元
主要经营活动: 铁路客货运输,运输设施制造、安装、维修、建设项目发包,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章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据(2006)兰铁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将冻结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帐户B880912942内市值为1.376594亿元的股票发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帐户内,用以支付中房集团应付信息披露义务人1.376594亿元人民币案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无通过市场交易继续增持中房股份股权的计划。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房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000,000股,占中房股份总股本的1.9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房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5,587,789股,占中房股份总股本的7.87%。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2年12月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公司根据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中房集团持有的中房股份34,587,78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划转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划转日期为2012年12月6日。
第四章 前6 个月内买卖中房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
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无通过交易所买卖中房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为避免对报告书内
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办公室或中房股份证券事务部查阅:
一、本报告书文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法院执行通知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兰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 吴云天
签署日期:2012年12 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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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兰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吴云天
日期: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