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拟建会商机制
⊙记者 阮晓琴 ○编辑 梁伟
在历经5年多的摸索后,本报长期关注的针对重整上市公司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初步与中国证监会就引入会商机制达成了一个操作性的意见。据悉,该意见已进入送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将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会议纪要已进入送审阶段
《破产法》自2007年6月30日实施以来,已经有30多家上市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原S*ST海纳、原S*ST天颐均通过破产重整脱胎换骨。然而,由于《破产法》是针对所有企业制定的一部法律,并没有单对上市公司“量体裁衣”,实际操作中发现,上市公司重整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最典型的如司法环节的重整与后续重组行政审批之间矛盾。就上述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多次召集会议商讨对策。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在海南联合召开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根据座谈会各方意见,以及会后进一步沟通与斟酌之后,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初步拟就《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据悉,会议纪要已进入送审阶段。
法律界人士透露,《破产法》颁布后,最高法院曾打算制定系列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耗时较长,最终还是觅得以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形式比较好。“会议纪要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从法院办案的角度,对实践是有指导意义的。”“会议纪要所定规程是不是有效,还需要实践检验和进一步完善。从短期来说,会议纪要出台后,有关上市公司重整的司法解释不会出台。”
有三处最新突破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会议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体现了各方利益平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并且将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公司法理结构等原来一直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首次明确固定下来。会议纪要最新突破主要有三:重整上市公司司法权与行政权如何衔接问题;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问题;出资人表决问题。
会议纪要提出,上市公司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启动会商机制。即,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市公司或管理人提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后,应及时将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他有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函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应当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为肯定意见、附条件肯定意见、否定意见等类型。人民法院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
会议纪要提出,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同时,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常常需要考虑引入第三方和注入资产。资产注入往往涉及行政审核。以往,上市公司重整经常分两步走,即先引入第三方帮助处理债务问题,重整完成后再注入资产。“两步走”易导致资产注入产生变数。本报曾以《ST公司破产重整卡壳 倒逼司法解释“清障”》为题进行详细报道。会商机制实质上将证券发行行政审核的专家意见前置,化解了两步走的实际性矛盾。
与此同时,会议纪要认为,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详细的经营方案。这一意见与上述会商机制相呼应。会议纪要要求,经营方案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聘请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要求编制材料,并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及其经营方案的必备文件。
会议纪要还有一个亮点: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书,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