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2-03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2年10月26日发布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年12月11日上午09:00,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董事长魏建军先生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 | 21人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18人 |
H 股股东人数 | 3人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 2,353,444,935 股 |
其中:A 股股份数 | 1,737,115,393 股 |
H 股股份数 | 616,329,542 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7.354% |
其中:A 股股份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7.096% |
H 股股份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0.258%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建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董事贺宝银先生、李克强先生、何平先生、韦琳女士、杨志娟女士、黄志雄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1人,监事袁红丽女士、罗金莉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353,096,774 票 | 99.985% | 348,161 票 | 0.015% | 0票 | 0% | 是 |
上述议案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等发布的关于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资料等。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彦妍律师、黄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