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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证监会公布保荐人监管改革咨询总结
    2012-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时娜 ○编辑 叶苗

      香港证监会公布

      保荐人监管改革咨询总结

      

      追究刑责被保留

      ⊙记者 时娜 ○编辑 叶苗

      

      香港证监会昨日公布了有关监管IPO(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的咨询总结,最受业界关注的“清楚订明保荐机构对有问题的招股章程负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议题,香港证监会并未如市场预期做出让步,而是被予以保留。

      综合参考多方意见后,香港证监会仍坚持建议修订《公司条例》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条文(即第40条)及刑事法律责任条文(即第40A及342F条),将保荐人列为批准发出招股章程的人之一,只要控方能够证明其罔顾招股章程中所载的某项陈述是否失实以及该项失实陈述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有重大负面影响,保荐人就应负有法定法律责任。

      香港证监会同时建议,刑责条文只适用于保荐人机构,但若有保荐人机构的个人串谋作出不真实陈述,该类人士或被控以协助或教唆等罪行。有关保荐人法律责任的这项修订建议将提交香港立法会讨论。

      有关监管IPO保荐人的这项咨询由香港证监会于今年5月9日发起,旨在改善香港的保荐人监管制度。至7月31日咨询期结束,香港证监会共接获71份书面回应,分别来自保荐人、投资者、律师、会计师及多个企业管治机构。

      考虑各方意见后,香港证监会对多项原有的建议作出了修订,同时保留大部分原先提出的主要改革,旨在确保在呈交上市申请前,保荐人对有意涉足香港公开资本市场的公司有透彻的了解。相关建议的着眼点在及早进行全面的尽职审查,公司在申请上市时将被要求呈交一份审慎拟备的招股章程草拟本。

      有关保荐人招股章程法律责任的事宜是该咨询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各方意见纷陈。来自投资界的响应者对有关建议表示支持,他们认为保荐人的招股章程法律责任极其重要,并对有关厘清现行法例的建议表示欢迎。也有少数响应者认为,法例已相当清晰,足以涵盖保荐人,因此没有厘清的必要。反对有关建议的响应者以保荐人及律师事务所居多。

      新规定除法律责任建议外,将适用于明年10月1日或之后呈交的上市申请。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及《保荐人指引》的相关修订亦于同日生效。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认为,在简化监管程序配合下,有关改变将可推动保荐人提升水平,鼓励保荐人正确拣选和适当管理上市项目,从而为投资者及参与首次公开招股的各方减低风险。虽然当前IPO市场的交易量偏低,但这些改革在任何市场周期都有助巩固市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