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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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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2-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简称“12新城投”)。

    (二)发行总额:15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七年,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7.08%(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68%制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证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预设发行规模为10亿元,在上证所市场预设发行规模为5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部分和上证所市场发行部分之间采取双向互拨。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证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六)发行期限: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通过上证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

    (七)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

    (八)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九)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15亿元的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余市国资委:指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2〕3853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中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艾金彬

    联系人:周卿、钟传明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毓秀大道体育中心北大门四楼

    联系电话:0790-6413863、0790-6736362

    传真:0790-6413866

    邮政编码:3380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周一红、许进军、葛长征、吴久春、杨天化、边洋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二层

    联系电话:010-66568061、010-66568161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观勤、林溪松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行大厦40层

    联系电话:0755-83199540、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049

    邮政编码:518040

    (三)分销商:

    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正雄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20层

    联系电话:020-88836635

    传真:020-88836634

    邮政编码:510623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张穆迪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联系电话:022-23861682

    传真:022-28451629

    邮政编码:300381

    三、担保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熊小星

    联系人:林榕

    联系电话:0790-6290782

    传真:0790-6294999

    邮政编码:338001

    四、证券登记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田鹏

    联系电话:010-88170738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五、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梁春

    联系人:丁莉、何雨村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会展中心五楼

    联系电话:0791-88575791

    传真:0791-88575792

    邮政编码:330096

    六、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刘书芸、祝超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3号楼3C

    联系电话:021-51035670

    传真:021-51035670

    邮政编码:200127

    七、发行人律师: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会展路29号鑫峰假日酒店6楼

    负责人:刘卫东

    联系人:许龙江、邹津

    联系电话:0791-83853126

    传真:0791-83850881

    邮政编码:330038

    八、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

    营业场所: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79号

    负责人:孙贵荣

    联系人:钟海珠

    联系电话:0790-6441033

    传真:0790-6661002

    邮政编码:33800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简称“12新城投”)。

    三、发行总额:15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七年,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7.08%(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68%制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证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预设发行规模为10亿元,在上证所市场预设发行规模为5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部分和上证所市场发行部分之间采取双向互拨。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证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八、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机构投资者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通过协议方式认购在上证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九、发行期限: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通过上证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

    十、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2年12月13日。

    十一、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1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二、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

    十三、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

    十四、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六、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证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十七、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八、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

    二十一、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二、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一级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证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认购办法如下:

    欲参与上证所市场协议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证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投资者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与发行人签署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交易流通)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是经新余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新余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是新余市大型国有城市资产运营主体,担负着新余市公用事业类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截至201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663,332.43万元,负债总额576,954.20万元,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合计1,086,378.24万元。2011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9,390.93万元,利润总额68,930.93万元,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68,707.82万元。

    二、主要子公司情况

    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主要的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资本25,00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园林绿化、物业管理、城乡建设投资、资产运营(以上项目涉及前置许可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凡涉及资质证书的均凭资质证书经营)。

    截至2011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666,049.9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03,781.65万元;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0,783.73万元。

    三、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艾金彬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福生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陆李先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谭尚新先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傅磊先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敏健先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周卿先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公司资本运营部经理。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及前景

    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基础性产业,与宏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公司所在地新余处于南昌、长沙两个省会城市之间,交通区位优势明显,是江西省经济较具活力和较为发达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和城市化进程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从而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在客观上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一)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城镇化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重要举措。“十一五”时期,我国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已超过50%,中西部地区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由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构成的城镇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群迅速崛起,人口和经济集聚能力显著增强。城镇化建设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城镇化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加速作用:一方面直接拉动了对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大量需求,扩大了社会总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改善投资、生产、生活环境,引致投资需求并吸引消费需求,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总需求,刺激了经济的迅速增长。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将不断提升,这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应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将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发展。

    (二)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十一五”期间,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城市交通立体化、网络化、快速化、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市域内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34公里,新余铁路洋坊站扩能改造工程开工建设,沪昆高铁(新余段)建设工作扎实推进。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成功升格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孔目江生态新城初具规模,袁河生态治理工程、高铁新城相继启动,主城区面积由45平方公里扩大到64平方公里,城镇化率由48%提高到61.59%。能源保障能力加强,以太阳能为重点的新能源开发取得突破。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根据《新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新余市将按照城乡规划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要求,加快主城区、中心镇建设,改造棚户区(城中村),加快新农村建设,优化城镇结构和布局。坚持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互动、协调发展,把新余建设成全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先行区、示范地。

    为实现上述目标,新余市将采取多种举措,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突出发展中心城区,加快县城建设,择优扶持小城镇,形成结构合理、配套完善、功能明确、发展协调的城镇格局。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努力提升城市人气,增加城市人口,到2015年城镇人口达到100万人,建成区面积达到79平方公里。加快推进“一城五区、两江四岸”组团发展格局,抓好仰天岗国际生态城、孔目江新城、袁河生态新区、高铁新城建设,打造独具特色的生态新城区。加快城市道路、桥梁、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市“三环”快速通道,完善城市功能,切实解决交通拥挤和停车难的问题。加快建设高新区,把高新区打造成现代工业新城,促进城市中心区的外延扩张和功能提升。以“三房一改”为重点,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加大居民区小街、小巷治理力度,抓好城市饮用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环境整治,全面提升城市品位。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一)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发行人作为新余市城市资产运营主体,主要从事公用事业类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近几年,发行人先后承担了抱石大桥工程、抱石大道延伸段工程、沪昆铁路下穿地道工程、观下桥工程、毓秀大道改造工程、健身路工程、公园路工程、核心景观工程、虎头山公园工程、排涝站工程、袁河两岸排水排污工程及孔目江两岸排污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在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区域经济优势

    发行人所在地新余市位于江西中部,地处南昌、长沙两座省会城市之间,交通区位优势明显,投资环境优越。新余市是江西省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城市,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9.3%,工业化率达到55.9%。江西省委省政府确立的三个“千亿元”工程中就有两个在新余。“十一五”期间,新余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三年翻一番,固定资产投资三年翻两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四年翻一番。201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631.22亿元,是2005年的3.6倍;全市财政总收入80.63亿元,是2005年的3.5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88.63亿元,是2005年的5.5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2.64亿元,是2005年的2.4倍。2010年新余市人均GDP突破了8,000美元,位居江西省第一位。2011年新余市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779.21亿元,同比增长13.30%;全市财政总收入130.26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69.43亿元,同比增长38.87%。新余市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为发行人提供了持续发展的空间。

    2、行业主导优势

    发行人是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资产规模最大的企业,也是新余市国资委下属最大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一定的区域主导优势,基本没有外来竞争,市场相对稳定,持续盈利能力较强。根据《新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新余市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建设,这将为发行人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3、政府的长期大力支持

    发行人是经新余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全面承担了城市建设的各项任务。新余市人民政府通过优惠政策、优质资产整合、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给予发行人大力支持。 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新余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发行人22,140.00万元、14,830.00万元和50,960.00万元财政补贴,增强了发行人的发展后劲。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一)公司主营业务模式

    发行人作为新余市大型国有城市资产运营主体,肩负着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多项重要任务。发行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土地开发增值、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良性互动业务模式,有效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工程建设收入。发行人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竣工后由政府出资回购,形成公司的收入来源。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余府抄办字〔2008〕285号文和余府发〔2009〕15号文,新余市建立了市政公共设施政府回购制度,由新余市政府与公司就承建的市政公共设施签订回购协议,明确以现金、土地或其他权属作为公司回报,回购金额包括建设工程总投资(含规划设计费、勘察费、监理费、征地拆迁费)、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等支出,并确保公司获取一定的利润。

    (二)公司主营业务状况

    发行人作为新余市城市资产运营主体,主要从事新余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业务。近几年,发行人先后承担了抱石大桥工程、抱石大道延伸段工程、沪昆铁路下穿地道工程、观下桥工程、毓秀大道改造工程、健身路工程、公园路工程、核心景观工程、虎头山公园工程、排涝站工程、袁河两岸排水排污工程及孔目江两岸排污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为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公司的发展规划

    发行人将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按照新余市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融资能力,逐步形成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场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法人治理规范化、政府调控透明化及中介服务社会化的新型投融资机制,实现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本经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

    公司将坚定不移地实施“改革创新”战略,努力构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一是在巩固和发展银企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继续开发和创新融资产品,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做实、做强城建投融资主体;二是积极开展系统内的资源整合,深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持续融资的研究与探索,加快走向资本市场步伐。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2]144号)。未经特别说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公司2009年、2010年及2011年财务数据均引自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2011年末2010年末2009年末
    资产总计1,663,332.43900,169.74811,177.06
    其中:流动资产1,579,108.26727,435.52650,444.11
    负债合计576,954.20413,440.63335,412.55
    其中:流动负债161,837.43185,440.63167,391.55
    所有者权益合计1,086,378.24486,729.11475,764.51
    项 目2011年度2010年度2009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119,390.9338,260.0013,190.00
    主营业务利润21,052.343,089.21846.40
    利润总额68,930.9311,402.2514,554.59
    净利润68,707.8210,964.6014,358.2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78.82-47,850.31-20,530.1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5,206.56-14,209.33-13,788.9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9,673.5546,096.7384,541.8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011.83-15,962.9150,222.70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发行了14亿元的2011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该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该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6.50%,在存续期的前5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可选择是否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除上述债券外,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投向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5亿元,拟全部用于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二期建设项目、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期工程、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新余市孔目江新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等7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一)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余市抱石大道(延伸段)以南、新城大道以西,袁河南岸。规划建设用地344.35亩。项目总建筑面积394,095.64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59,036.02平方米。配套景观绿化83,500平方米,道路21,960平方米。该项目预算总投资64,765.67万元。

    该项目已经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余发改投资〔2012〕21号)批准。

    (二)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二期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抱石大道(延伸段)以南、新城大道以西,袁河南岸。总建设用地面积为373.05亩。项目总建筑面积441,826.36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13,355.98平方米。配套景观绿化89,500平方米,道路29,850平方米。该项目预算总投资63,757.99万元。

    该项目已经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余发改投资〔2012〕22号)批准。

    (三)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余市浙赣铁路以南,孔目江以北,新欣大道以东,新城大道以西。规划建设用地250亩。项目总建筑面积268,457.6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36,751.46平方米。配套景观绿化58,000平方米,道路17,600平方米。该项目预算总投资39,133.50万元。

    该项目已经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余发改投资〔2012〕23号)批准。

    (四)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期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浙赣铁路以南,孔目江以北,新欣大道以东,新城大道以西。总用地面积约257.27亩。项目总建筑面积279,799.09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68,548.32平方米。配套景观绿化58,000平方米,道路16,800平方米。该项目预算总投资40,364.96万元。

    该项目已经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余发改投资〔2012〕24号)批准。

    (五)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仙来社区西侧,渝州大道和沿江路之间, 项目建设用地约501.18亩。项目总建筑面积530,096.0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524,520.00平方米。配套景观绿化108,000平方米,道路36,700平方米。该项目预算总投资66,413.40万元。

    该项目已经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余发改投资〔2012〕25号)批准。

    (六)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仙来社区西侧,渝州大道和沿江路之间,南邻龙池墅大道。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207.78亩。项目总建筑面积243,754.84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20,207.42平方米。配套景观绿化46,835.76平方米,道路16,000平方米。该项目预算总投资33,426.99万元。

    该项目已经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余发改投资〔2012〕26号)批准。

    (七)新余市孔目江新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余市孔目江新城区,新纺西路以西,破子堎以东,仰天岗大道以北地块。规划建设用地约170亩。项目总建筑面积194,20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86,000平方米。配套景观绿化38,000平方米,道路7,600平方米,广场及停车场12,000平方米。该项目预算总投资36,298.88万元。

    该项目已经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余市孔目江新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余发改投资〔2012〕29号)批准。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金额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总投资

    使用债

    券资金

    使用债券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64,765.6730,000.0046.32%
    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二期建设项目63,757.9930,000.0047.05%
    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39,133.5015,000.0038.33%
    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期工程40,364.9615,000.0037.16%
    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66,413.4030,000.0045.17%
    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33,426.9915,000.0044.87%
    新余市孔目江新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36,298.8815,000.0041.32%
    合计344,161.39150,000.0043.58%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经制定了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将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总体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支付情况建立详细的台账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会计记录。同时,发行人将不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利益。此外,公司聘请了监管银行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制订了合理的偿债计划,并安排了具体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债券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由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熊小星

    注册资本:叁拾叁亿柒仟肆佰叁拾捌万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锰铁/生铁/矽铁/硅锰/钢材/水泥/炭素/化工产品/设备制造/建筑工程/与本企业相关的进出口业务及三来一补业务/90号汽油/0号柴油/易燃液体/氧气/液氧/液氩/氮气/液氮/洗油/蒽油/沥青/粗酚/焦油购销(凭经营业务许可证经营)/物流信息服务(以上项目涉及前置许可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集团”)始建于1958年,是江西省属国有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由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整合洪都钢厂、乌石山铁矿之后更名而成。江西省国资委为新钢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新钢集团拥有全资子公司8家,控股、参股公司26家,其中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82)。公司围绕“打造绿色精品基地,成为基业长青,共享繁荣钢铁强企”的企业愿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品种结构调整为重点,大力实施精品战略,优化产品结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通过三期技术改造,全面提高了工艺装备水平,跨入1000万吨级钢铁企业行列。2011年产铁848.16万吨、产钢872.28万吨、钢材坯产量837.97万吨。

    (二)担保人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2011年末/度
    1、资产总计3,439,154.28
    2、负债合计2,438,232.80
    3、所有者权益1,000,921.48
    4、营业总收入4,419,654.07
    5、利润总额18,940.71
    6、净利润19,592.46
    7、资产负债率70.90%

    (三)担保人资信情况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担保人新钢集团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整体来看,新钢集团的担保实力较强,对本期债券具有较强的增信作用。

    (四)担保函主要内容

    担保人向债券持有人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在该担保函中承诺,对其所担保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及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如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金及到期利息,担保人保证将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费用,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二、发行人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偿债计划

    1、聘请债权代理人

    由于债券持有人的不确定性,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聘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与其签署了《债权代理协议》和《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投资者认购、受让或持有本期债券的,均表示债券投资者认可该等安排。债权代理人将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诉讼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2、建立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和偿债账户

    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签署了《账户监管协议》,协议规定发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用于监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偿债账户,用于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偿债资金一旦划入偿债账户,仅可用于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支付本金,以保证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还本付息。

    3、人员安排

    公司将为本期债券偿还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还债资金的筹集、划转以及其他兑付和付息事宜。

    (二)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1、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基础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公司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190.00万元、38,260.00万元和119,390.93万元,实现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14,358.28万元、10,964.60万元和68,707.82万元,净利润逐年增长,公司业务形成的净利润和现金流量可以很好地支持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2、新余市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坚实基础

    发行人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关乎国计民生,得到了新余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新余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发行人22,140.00万元、14,830.00万元和50,960.00万元财政补贴,增强了发行人的发展后劲,也为本期债券的按时偿付打下坚实基础。

    3、新余市人民政府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回购资金安排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有力保障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等7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根据发行人与新余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投资建设协议书》,新余市人民政府将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等7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委托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并在约定的10年期限内,分期向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支付总计42.68亿元的委托建设投资款项。该委托建设投资款项须首先用于与上述项目相关融资的还本付息,从而保证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用于本期债券还本付息。

    4、发行人与各金融机构间的良好关系将为本期债券按期偿付本息提供进一步保障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优良,拥有较高的市场声誉,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公司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公司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

    5、其他偿债措施安排

    公司将继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有效安排偿债计划。同时公司还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努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制度保障。如果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其他因素致使未来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未达到预测水平,或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使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时,公司还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收回现金以偿还债券本息。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一)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期限较长,可能跨越多个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

    对策: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充分考虑了对利率风险的补偿。此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上市交易,以提高债券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风险的手段。

    (二)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由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对本期债券按期偿还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策:本期债券分次还本,自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偿付本金,在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缓解了一次还本付息的压力。同时,发行人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随着新余市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公司未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亦将稳步增长,预计可以满足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要求。

    (三)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计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申请在经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但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一定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在上市交易之前,本期债券可能难以交易变现,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对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也会日趋活跃,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可能会有所降低。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一)政策性风险

    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关乎国计民生,一直得到新余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等7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更是新余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同时,发行人与政府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判断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调整方向,积极应对产业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由此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增强抵御政策性风险的能力。

    (二)经济周期风险

    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慢或出现衰退,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可能同时减少,从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未来发展趋势也会对项目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目前从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随着新余市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公司未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亦将稳步增长。发行人将继续保持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前瞻性地安排投资项目,保留充足的流动资金,从而提高企业在不利经济环境中的生存能力。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一)项目建设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多,规模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劳动力成本上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则有可能使项目实际投资超出预算,导致施工期延长,影响项目的按期竣工和投入运营,并对项目收益的实现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对策:发行人在项目实施前的勘察设计工作中充分考虑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能出现的特殊及突发情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施工方案设计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另外,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收、付管理制度,并对资金的使用及归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并如期按质竣工和及时投入运营。

    (二)持续融资风险

    发行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和经营者,其运作的基础设施资产普遍带有较强的公益性,盈利能力相对不高,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再融资能力。

    对策: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与新余市人民政府一直保持良好的关系,并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同时,发行人保持着良好的资信记录,已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此外,发行人计划进一步借助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构建更为合理的融资结构,不断提高持续融资能力。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资信”)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评级结论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本次拟发行的15亿元企业债券评级结果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该等级是鹏元资信基于对公司的外部运营环境、经营状况、财务实力、政府支持及增信方式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

    (二)基本观点

    1、新余市近年经济发展稳定,财政实力不断提升,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作为新余市城市建设主体,公司在土地注入、财政补贴方面受新余市政府大力支持;

    3、公司近年收入规模快速增长,当前建设项目较多,业务及收入的持续性较好;

    4、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本期债券的偿还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三)关注

    1、公司在建和拟建项目较多,后续投资规模较大,资金压力较大;

    2、公司资产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应收政府部门等单位的款项为主,相关资产易受土地出让市场和政府财政状况的影响。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鹏元资信的业务操作规范,在信用级别有效期内,鹏元资信将对发行人及其债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鹏元资信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发行人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发行人及其债券的信用状况。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已经取得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担保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合法、有效。

    五、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均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方面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综上,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发行人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后,本期债券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文;

    (二)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经审计的2009年、2010年、2011年财务报告;

    (四)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七)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的2011年财务报告;

    (八)债权代理协议;

    (九)账户监管协议。

    二、查询地址及网址

    (一)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毓秀大道体育中心北大门四楼

    联系人:周卿、钟传明

    联系电话:0790-6413863、0790-6736673

    传真:0790-6413866

    邮政编码:338000

    (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二层

    联系人:许进军、葛长征、吴久春、杨天化、边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61、010-66568161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3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登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及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询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附表一:

    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网点表

    公司名称发行网点名称地 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北京市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总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二层林娜010-66568410
    二、深圳市
    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行大厦40层王观勤

    林溪松

    0755-83199540

    0755-83199599

    二、广州市
    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20层林正雄020-88836635
    三、天津市
    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张穆迪022-23861682

      发行人:

      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