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2-04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13日下午2:30在杭州市平海路53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了现场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戚金兴先生主持。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5,516,947股,占公司总股本1,352,000,000股的75.8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选举戚金兴先生、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李渊先生、王梓祥先生、杨全岁先生、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王梓祥先生、杨全岁先生、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戚金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股数为1,025,51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同意朱慧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股数为1,025,51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同意莫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股数为1,025,51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同意李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股数为1,093,17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同意王梓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股数为1,025,51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同意杨全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股数为1,025,51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同意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股数为1,025,51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国灵女士、薛蓓蕾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陈国灵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股数为1,025,51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同意薛蓓蕾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股数为1,025,51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5,516,94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2-04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2月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12月13日在杭州市平海路53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戚金兴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戚金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选举委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上述4个专门委员会由下列董事组成: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慧明
委 员:朱慧明、王梓祥、莫建华
2、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梓祥
委 员:王梓祥、杨全岁、朱慧明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杨全岁
委 员:杨全岁、王梓祥、莫建华
4、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于永生
委 员:于永生、杨全岁、莫建华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朱慧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余忠祥先生、张洪力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立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沈伟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简历
朱慧明先生:男, 1963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杭州市劳动模范、中国地产百杰。2003年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杭州滨江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8年-1992年任职于杭州市江干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朱慧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71%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8%的股权,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余忠祥先生:男,1970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就职于公司,曾任项目经理、副总经理;1993年-2003年就职于杭州广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余忠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洪力先生:男,1973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97年至今就职于公司,曾任企划部经理、副总经理。张洪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朱立东先生:男,1963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起任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2003年就职于杭州日报报业集团,历任部主任、杭州日报下午版副总编辑、每日商报副总编辑;1984年-1994年就职于武警杭州指挥学校,任教员、政治处干事。朱立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沈伟东先生:男,1973年11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4年-2007年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曾任业务部门经理;2000年-2003年就职于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历任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助理、部门副经理;1995年-2000年就职于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沈伟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渊先生:男, 1979年7月出生。硕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03年至今就职于公司。2001年-2003年就职于上海中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2-04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3日在杭州市平海路53号友好饭店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监事赵军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赵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赵军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赵军先生,1974年4月出生。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兼任杭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经营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曾就职于浙江经济报社。赵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