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80 股票简称:瑞茂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瑞茂通”)《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均为瑞茂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2,01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869,123,893股的2.318%。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70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69,123,893股的1.962%。其中首次授予1,535万份,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66%;预留170万份,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9.971%,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10万股;标的股票数量占当前股本总数869,123,893股的比例为0.357%。
3、预留部分的期权将在本计划首次授权日次日起12个月内授予激励对象,到期未授予的额度不再授予。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期权行权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相关要求完成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83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88元。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四年。
7、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8、本公司承诺,自公司此次披露本激励计划至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9、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备案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1、公司审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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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瑞茂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茂通《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通过激励计划,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充分调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的长远发展;
五、提升公司凝聚力,并为保留和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
第二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茂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子公司管理层和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共计81人。
(一)激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激励人员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2、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70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69,123,893股的1.962%。其中首次授予1,535万份,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66%;预留170万份,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9.971%,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6%。
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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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包括限制性股票部分)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预留部分的期权将在本计划首次授权日次日起12个月内授予服务期达到公司要求及新引进和晋升的中高级人才,到期未授予的额度不再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四年。
2、期权授权日
期权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12个月。
4、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每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各次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首次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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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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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及个人考核业绩是否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做相应调整,达不到激励考核指标对应的期权由公司注销。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83元。
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7.29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7.83元/股)。
3、预留部分及以后年度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的相关情况。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部分期权授予情况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预留部分期权授予情况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等待期考核指标
公司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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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等几个因素,并结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制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角度,合理设置了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
考核业绩指标中的净利润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但与业务经营相关的在营业外收入中列示的政府补助不予扣除。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预留部分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考核指标,参照首次授予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考核指标;预留部分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考核指标,参照首次授予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考核指标。
(3)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时,才能全额行权当期激励股份。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行权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权益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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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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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股。)
(4)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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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股票期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至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九)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权日会计处理:公司在授权日不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公司暂以2012年12月12日的收盘价作为授权日价格(授权日期权理论价值最终需以授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等数据为参数计算),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经测算首次授予的1,535万份(不包括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828万元(最终价值需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授权日为2013年1月初,则2013年-2015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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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期权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上述测算,授予的1,535万份股票期权(不含预留部分)总成本为1,828万元,若授予的股票期权相关的行权条件均能够满足,则上述成本将在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内进行摊销。
假设2013年1月初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则股票期权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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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算时假设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可以实现,按照各期行权的比例调整总股本进行测算。
从上表可以看出,首次授予的1,535万份股票期权的各年度摊销成本占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很小,比重最大的仅为2.32%,而且随着摊销期的缩短,当期摊销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越小,因此股票期权激励所产生的成本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大的影响。
(下转A39版)
瑞茂通/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 | 指 | 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80 |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
标的股票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根据本计划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
期权授权日 | 指 | 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
期权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
行权价格 | 指 |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
期权有效期 | 指 | 从股票期权授权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止的时间段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
解锁日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
解锁条件 | 指 |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激励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备忘录》 | 指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
《公司章程》 | 指 | 《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办法》 | 指 | 《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激励对象 | 拟授予股票 期权份数(万份) | 授予股票期权 激励分数占比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共计76人) | 1,535 | 90.029% | 1.766% |
预留期权数 | 170 | 9.971% | 0.196% |
合计(76人) | 1,705 | 100.00% | 1.962%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指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201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6亿元;2012年净利润不低于3.8亿元;201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9% |
第二个行权期 | 201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4.5亿元;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9.5% |
第三个行权期 | 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3亿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 |
年度 | 第一个行权期 | 第二个行权期 | 第三个行权期 | 合计 |
2013 | 513 | 280 | 251 | 1,045 |
2014 | - | 280 | 251 | 532 |
2015 | - | - | 251 | 251 |
年度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合计 |
期权成本(万元) | 1,045 | 532 | 251 | 1,82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5,000 | 50,000 | - | - |
期权成本对每年净利润的影响 | 2.32% | 1.06% | - | - |
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元/股) | -0.016 | -0.01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