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38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310万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1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69,123,893股的0.357%。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包括期权部分)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四年。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暂不支付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以应付股利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待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由公司按照该部分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在扣缴相应所得税后支付给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同时取消对应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应付现金股利的支付,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后,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相应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遇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则上述回购价格应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股。)
(4)配股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解锁期
首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
6、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8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8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7.75元的50%确定,为每股3.88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期权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同期权的行权条件。
(1)锁定期考核指标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等几个因素,并结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角度,合理设置了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
考核业绩指标中的净利润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但与业务经营相关的在营业外收入中列示的政府补助不予扣除。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3)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的个人考核与处理方式同期权的考核与处理方式。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权益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权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股。)
(4)配股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至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九)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限制性股票的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10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652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2、限制性股票的摊销
假设授权日为2013年1月初,则2013年-2015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3、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上述测算,授予的310万份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652万元,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关的解锁条件均能够满足,则上述成本将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内进行摊销。
假设2013年1月初为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
注:计算时假设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可以实现,按照各期解锁的比例调整总股本进行测算。
从上表可以看出,授予的310万份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摊销成本占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很小,比重最大的仅为1.04%,而且随着摊销期的缩短,当期摊销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越小,因此限制性股票激励所产生的成本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大的影响。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包括预留部分)与限制性股票合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
第四章公司授予权益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锁)程序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和《考核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和《考核办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4、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6、公司将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
7、在中国证监会对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修正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法律意见书。
8、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0、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与激励对象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有关协议。
11、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宜。
二、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向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2、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及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4、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承诺,自公司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至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和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六章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计划的实施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情况时,激励对象不得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激励计划的实施
(一)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而导致职务降低的,其已满足行权条件和解锁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如果新担任的职位属于可享受股权激励的职位序列,按照新职位等级标准享受,与原职位相比的差额部分注销;如果担任的新职位不属于享受股权激励的职位序列,则取消其后续的尚未行权和尚未解锁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而导致职务变更的,其已满足行权条件和解锁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但不再享受离职日以后的股权激励。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权益工具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和解锁的权益。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导致职务变更的,则应取消其所有未行权和未解锁的权益,且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行权和已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二)解雇或辞职
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已满足行权条件和解锁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且该部分股票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解聘时,则应取消其所有未行权和未解锁的权益,且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行权和已解锁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满足行权条件和解锁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自终止服务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且该部分股票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四)退休
激励对象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已满足行权条件和解锁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且该部分股票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五)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满足行权条件和解锁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由其合法继承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行权和解锁,自终止服务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且该部分股票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对于因上述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被取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不作其他用途。
三、上市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时激励计划的变更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行权(授予)价格或数量的,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审查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激励计划的终止
(一)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和解锁的权益终止行使并被注销:
1、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4、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退市;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和解锁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自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之日起;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自其具有该情形之日起。
五、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二)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但尚未行权和解锁的权益终止行权并被注销,未获准的权益作废,同时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注销。
第七章其他
1、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山东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3日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燕刚 | 董事、总经理 | 120 | 38.710% | 0.138% |
王东升 | 副总经理 | 60 | 19.355% | 0.069% |
李群立 | 副总经理 | 60 | 19.355% | 0.069% |
李艾君 | 财务负责人 | 60 | 19.355% | 0.069% |
张菊芳 | 董事会秘书 | 10 | 3.226% | 0.012% |
合计(5人) | 310 | 100.00% | 0.357%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解锁期 | 业绩考核指标 |
第一次解锁 | 201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6亿元;2012年净利润不低于3.8亿元;201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9% |
第二次解锁 | 201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4.5亿元;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9.5% |
第三次解锁 | 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3亿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 |
年度 | 第一次解锁 | 第二次解锁 | 第三次解锁 | 合计 |
2013 | 326 | 97 | 44 | 467 |
2014 | - | 97 | 44 | 141 |
2015 | - | - | 44 | 44 |
年度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合计 |
限制性股票成本(万元) | 467 | 141 | 44 | 65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5,000 | 50,000 | - | - |
限制性股票成本对每年净利润的影响 | 1.04% | 0.28% | - | - |
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元/股) | -0.006 | -0.003 | - | - |
年度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合计 |
激励总成本(万元) | 1,512 | 673 | 295 | 2,48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5,000 | 50,000 | - | - |
激励总成本对每年净利润的影响(%) | 3.36% | 1.35% | - | - |
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元/股) | -0.021 | -0.01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