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2012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39号)和2012年12月11日《关于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111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12月24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上海业务部、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2年12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1)基金名称: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
(3)基金代码:040042(A类);040043(B类)。
2、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一周的周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的周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7、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9、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1、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至2012年12月24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2、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本公司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和电子交易平台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3、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在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份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和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万元以上):
1、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9:30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对持浦发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浦发银行全国各指定网点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银基通”签约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4)已经开通华安基金手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进行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5003
联系人:尹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