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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分红公告
    2012-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12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鹏华美国房地产(QDII)
    基金主代码2060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1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公告依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2年12月12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029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845,754.68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69,150.94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1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2012年度第2次分红

    注: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2、因大额申购赎回等客观原因导致截至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或每10份基金份额所分配金额等与本次分红相关事项不符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及时公告调整本次分红相关事项。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2年12月18日
    除息日2012年12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12月20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红利将按2012年12月20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2年12月24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2年12月25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1、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注:1、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东莞银行、浦发银行、杭州银行、渤海银行、东莞农商行、徽商银行、洛阳银行、天相投资顾问、深圳众禄基金销售、上海好买基金销售、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杭州数米基金销售、长量基金销售、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浙江同花顺、上海天天基金销售、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兴业证券、长江证券、湘财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万通、长城证券、东北证券、上海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信达证券、齐鲁证券、光大证券、东莞证券、中信(浙江)证券、财通证券、宏源证券、安信证券、财富证券、广州证券、方正证券、江海证券、华西证券、五矿证券及新时代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投资者首次投资本基金份额前,投资者可以在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户以及修改基金账户资料时选择修改分红方式;投资者首次投资本基金份额后,需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只能通过提交更改基金份额分红方式申请的方式进行修改,不能通过修改基金账户资料的形式修改。

    2、投资者对其不同交易账户项下的本基金份额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即投资者在任一销售机构(网点)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的其他交易账户无效。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的,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代销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风险提示

    本基金分红并不因此提升或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