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公告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2-08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目前已全部回归至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新增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截至本公告日,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新增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已累计收到资金人民币47,140.00万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1日出具了《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进展情况核查工作的汇报》,内容详见本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2-08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报道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发布《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告》,中国证券报记者刘兴龙于2012年12月14日发布《国恒铁路亿元资产转卖“关联方”》的报道(以下简称“记者刘兴龙的报道”)对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恒”)股权转让公告提出以下质疑:
质疑一:
记者刘兴龙的报道称:“国恒铁路称经核实,徐保根、徐标斌与上市公司及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是定期报告显示,作为江西百强实业法人的徐保根曾是国恒铁路客户,长期存在500余万元其他应收款。国恒铁路2011年年报、2012年半年报均显示,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江西百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517.39万元的应收款,款项性质为往来款。徐保根多年前已经是国恒铁路、江西国恒的客户之一,这在本次公告中却未予以体现。”
质疑二:
记者刘兴龙的报道质疑徐保根能否如期支付转让价款。
质疑三:
记者刘兴龙的报道称:“在成立伊始,江西国恒的法人代表为万鲤军。2011年和2012年年初的多份担保公告显示,江西国恒的法人代表变更为了周静波(国恒铁路原董事长)。而在最新的公告中,作为潜在的股权受让方徐保根已经早早成为了江西国恒法定代表人。在此次协议签署之前,徐保根、徐标斌已成为国恒铁路子公司江西国恒的法人和总经理。股权转让和资金交割尚未完成,就将企业提早交给交易对方,这种做法对于国恒铁路来说,早有先例。”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对记者刘兴龙的报道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对质疑一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2年中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中列明了应收江西百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款5,173,880.00元(以下简称“相关应收账款”)。经核实,相关应收账款是江西百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国恒发生的,因江西国恒为本公司的子公司,相关应收账款体现在公司合并报表中。经进一步核实,江西百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保根,相关应收账款发生时间为2011年1月到2011年5月,而徐保根于2012年9月27日被任命为江西国恒法定代表人,因此江西国恒并未将该应收账款作为关联交易。
根据上述核查,相关应收账款并非与上市公司发生,且发生于徐保根担任江西国恒法定代表人一年以前,公司董事会认为,徐保根与上市公司及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徐保根并非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公司董事会在发布《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告》时错误的认为“与上市公司及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不包含股权受让人在其就职一年前与上市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公司董事会对因片面理解规则而造成的错误对投资者致歉。
待江西国恒股权转让完成后,相关应收账款将由江西国恒新的股权所有人负责清收,与上市公司无关。
2、对质疑二的说明:
公司已与股权受让人徐保根、徐标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徐保根、徐标斌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60%,其余转让价款的40%于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徐保根不能如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将中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将在上述时间点及时披露款项回收情况。
3、对质疑三的说明:
根据核查,2011年3月2日江西国恒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静波,2012年9月27日江西国恒法定代表人由周静波变更为徐保根,徐保根和徐标斌截至本公告日不持有江西国恒股份,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徐保根和徐标斌是江西国恒的职业经理人并非所有者。报道中称“徐保根已经早早成为了江西国恒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和资金交割尚未完成,就将企业提早交给交易对方”的说法是不确切的,是带有误导性的。管理层收购是正常的商业模式,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依照股权交易合同依法履行本次交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