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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发布退市公司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2012-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

      ⊙记者 刘伟 ○编辑 叶苗

      

      12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正式发布实施。

      深交所表示,退市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将与市场各方一道,全力以赴,积极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稳妥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

      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征求意见及修订情况

      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已经有十多年的实践,在完善市场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标准单一、易于规避、形同虚设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改革、完善退市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上市公司退市行为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已成大势所趋。

      为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在中国证券市场现有法规和监管框架下,深交所在广泛考虑和吸取市场各方建议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据此修订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为保证退市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经过反复研究,深交所于11月30日发布了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召集部分会员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深交所共收到反馈邮件或传真52封,反馈意见55条。

      总体来说,市场各方对两份征求意见稿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认为有助于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是推动中国股市与成熟市场接轨的有益尝试。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主要包括重新上市办法是否适用于“老三板”公司、重新上市申请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间隔期限过短、延长部分已暂停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间以及进一步明确规则中可能出现歧义的相关表述等。

      深交所相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与讨论,在吸收市场各方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对于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方面,鉴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已处于重组中的公司,可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规定”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二、引入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对促进退市工作的市场化、常态化、正常化意义重大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出台的重新上市制度适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退市整理期制度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形成公司“能上能下”良性循环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一方面可以转入全国性场外市场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使得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另一方面,股票已终止上市的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重新达到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还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不需要经过IPO程序。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市场人士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据悉,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退市整理期是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风险,使投资者在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本次出台的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对进入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采取特殊标识并将即时行情另板揭示、强化有关公司退市风险提示信息的披露、通过券商系统前端控制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充分知悉等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既给予投资者必要的交易机会,又防范恶意炒作增加市场风险。

      退市机制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调整原有制度退市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引入退市整理制度和重新上市制度,有助于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

      三、妥善安排,新老划断,实现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着眼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本着解决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退市标准体系,明确市场预期,抑制炒作绩差股,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指导思想,填补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形成了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同时,为了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对存量和增量公司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妥善安排。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

      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希望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风险。

      退市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是严肃的,深交所落实退市制度改革的态度是坚决的。深交所将与市场各方一道,全力以赴,积极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稳妥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