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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QDII有望试水业内最大跨国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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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发布
    修订版约定购回式交易规则
    2012-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晓宇 ○编辑 叶苗

      

      证券公司再迎政策利好。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约定购回式交易的系列规则办法。修订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将购回期限延长至1年;二是拓宽投资者准入门槛,允许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参与;三是允许客户离柜办理业务。

      购回期限延长至1年

      修改的规则包括《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以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此次修订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由原来的不超过182天延长至一年,有利于客户提交交易的灵活性。

      业内人士指出,购回期限的放宽及有助于扩大交易适用范围及业务规模,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及市场情况,更为灵活安排融资期限。目前,一年期的融资需求较为普遍,但在原有的业务规则下,客户在交易期满182天后必须结束上笔交易并进行一笔新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

      大非及董监高被纳入

      同时,办法不再限制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

      办法规定,董监高及大非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购回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如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需通过现金结算。

      由于约定购回式交易是买断方式成交,即要求客户将股票过户给券商的专用证券账户,相当于交易期间股权易手,而根据《证券法》第47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果将所持股份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被视为违规的短线交易。因此,在原有规则框架下,董监高及大非均无缘参与此项业务。交易期限放宽至365天同时也扫清大非与董监高的入场障碍。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曾指出,大非及董监高用于约定购回式交易的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但在此次规则修订中并未出现。这意味着,未来在严格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说明其融资属性后,用于约定购回式交易的股权比例有望突破5%上限。

      允许电子签署协议

      办法还允许客户与证券公司签署《交易协议书》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

      在业务试点初期,为确保客户充分知悉并同意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上交所规定客户每笔交易均应临柜办理,并书面签署《交易协议书》。在试运行1年后,业务渐趋成熟,离柜办理此项业务可保障业务效率并提高交易便捷性。

      光大证券相关人士指出,公司开通此项业务以来,目前规模已超过10亿元。规则修改后,预计会有更多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与信托、银行等质押融资相比,融资成本更低,期限灵活且质押率偏高。许多持股5%以上的股东尤其是国有股东对此项业务表示出浓厚兴趣。政策松绑有助于券商更好地为机构和高净值客户提供创新融资服务,更有效地盘活庞大的客户托管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