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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四十八条 出现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转让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止转让。
第四十九条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转让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转让服务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止转让服务。
第五十条 本所对临时停止转让服务的决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临时停止转让服务的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转让。
第五十二条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临时停止转让服务后当日恢复转让的,临时停止转让服务前转让系统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
第五十三条 因转让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转让股份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股份转让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第五十五条 公司派发红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向中国结算提交申请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申请公开或者定向发行股份、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品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未通过转让系统进行的过户,由双方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转让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转让纠纷影响正常转让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转让纠纷,本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转让数据。
第六十条 客户对转让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六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非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