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专栏
  • 12:上证面对面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融资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2012年12月18日   按日期查找
    A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30版:信息披露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2-056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2012年10月23日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撤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工商银行” )开具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将监管账户的募集资金转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兴业银行” )新开具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2012年12月13日经三方协商同意,公司连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与深圳兴业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深圳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截止2012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8,330,282.09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龙华综合楼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上述定期存款的到期、续存均需要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经过。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的上述定期存款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平安证券。

      三、深圳兴业银行向公司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深圳兴业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深圳兴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运和周强可以随时到深圳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深圳兴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七、深圳兴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深圳兴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深圳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平安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深圳兴业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该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