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2-044号
H股股票代码: 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2012年12月14日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现将本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 会议时间:2013年2月1日(周五)上午10时正
(二)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21层
(三)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四) 会议方式: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普通决议事项
1、 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 选举康典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2) 选举何志光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3) 选举赵海英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4) 选举孟兴国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5) 选举刘向东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6) 选举王成然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7) 选举CHEN Johnny(陈志宏)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8) 选举CHEONG Chee Meng(张志明)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9) 选举ZHAO John Huan(赵令欢)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0) 选举CAMPBELL Robert David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 选举陈宪平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 选举王聿中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 选举张宏新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 选举赵华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 选举方中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第(10)至第(15)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2、 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 选举陈骏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 选举艾波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 选举陈小军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 选举吕洪波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二) 特别决议事项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上述有关议案的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30日、2012年12月1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请参见本公司另行发布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三、出席会议对象
(一)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2年12月3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本公司的H股股东另行通知);
(二) 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一),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三)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公司聘请的监票人、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 符合出席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二) 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三)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四) 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回执(见本通知附件二),并于2013年1月11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议登记”字样。
(五)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2月1日上午10:00开始,会议登记时间为2013年2月1日上午9:00至10:00。
五、会议联系方式及会期
(一)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洪礼
电话:010-85213236
传真:010-8521321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22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代表)的交通及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公司2012年8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本公司2012年12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三)本公司2012年12月14日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一: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现提名陈宪平女士、王聿中先生、张宏新先生、方中先生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方中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计师。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12年12月11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赵华先生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1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苏黎世保险公司,现提名CAMPBELL Robert David先生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苏黎世保险公司
2012年11月25日
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宪平、王聿中、张宏新、方中,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人公开声明,声明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声明人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声明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声明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声明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声明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声明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声明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声明人方中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计师。
声明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声明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声明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声明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声明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声明人承诺:在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承诺:如声明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声明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宪平、王聿中、张宏新、方中
2012年12月11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赵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 华
2012年12月11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CAMPBELL Robert David,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苏黎世保险公司提名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CAMPBELL Robert David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本人附注1, ,A股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股附注2A股的登记股东。
兹委任大会主席附注3或 ,身份证号: ,
地址: 为本公司/本人之代表,出席贵公司于2013年2月1日上午10时正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以审议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议案,并代表本公司/本人按照下列适当空格内「√」号所指示就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该代表可自行决定投票或弃权。
普通决议案 | 同意附注4 | 反对附注4 | 弃权附注4 | |
议案1 |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1) 选举康典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2) 选举何志光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3) 选举赵海英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4) 选举孟兴国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5) 选举刘向东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6) 选举王成然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7) 选举CHEN Johnny(陈志宏)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8) 选举CHEONG Chee Meng(张志明)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9) 选举ZHAO John Huan(赵令欢)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10) 选举CAMPBELL Robert David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11) 选举陈宪平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12) 选举王聿中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13) 选举张宏新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14) 选举赵华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15) 选举方中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议案2 |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
(1) 选举陈骏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
(2) 选举艾波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
(3) 选举陈小军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
(4) 选举吕洪波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
特别决议案 | 同意附注4 | 反对附注4 | 弃权附注4 | |
议案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日期: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东签署附注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阁下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相同)。
2、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的与本授权委托书有关的本公司A股股份数目。如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仅与该等A股股份有关。若不填入股数,本授权委托书将视为与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
3、阁下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其他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的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授权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地址。若不填上任何姓名,大会主席将作为阁下的代表。股东可委任一位或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自代表阁下出席大会。本授权委托书的任何改动,必须由签署人另行标注签署。
4、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阁下如欲对决议案放弃投票,则请在「弃权」栏内加上「√」号。阁下如没有作出任何指示,授权代表可酌情自行投票或弃权。阁下的授权代表亦可就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以外而于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决定如何投票。
5、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若股东为法人,则必须于授权委托书“股东签署”位置盖上法人公章。若阁下本人无法签署而由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人证明。
6、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及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于大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22,传真:010-85213219)。在出席会议时请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原件。阁下填妥并送达本授权委托书后,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件将被视为已经撤销。
7、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8、本授权委托书所列全部议案将于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9、阁下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附件四: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公司/本人附注1, ,A股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贵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附注2A股的登记股东,兹通知贵公司,本公司/本人拟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贵公司于2013年2月1日上午10时正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东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相同)。
2、请填入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
3、请填妥及签署本回执,并于2013年1月11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22,传真:010-8521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