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12-045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73号文核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152,018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1,581,351.42元。2010年12月23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浩华验字[2010]第12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已经到账。公司并根据相关规定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使用管理。
201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疆天河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PCCP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盾构环片生产线建设项目、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高州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情况,公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PCCP生产线扩建项目”专户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国统股份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1100861018010045689,截止2012年12月4日,专户余额为45,536,913.85元。该专户仅用于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PCCP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国统股份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国统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国统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国统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国统股份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国统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国统股份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锐、王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国统股份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国统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国统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国统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国统股份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时,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国统股份、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国统股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国统股份、开户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2、“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辽宁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专户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辽宁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国统股份辽宁分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6155001040015944 ,截止2012年12月05日,专户余额114,428,50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辽宁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国统股份辽宁分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国统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国统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国统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国统股份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国统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国统股份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锐、王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国统股份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国统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国统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国统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国统股份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时,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国统股份、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国统股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国统股份辽宁分公司、开户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