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2-065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1月1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编号为2012-058的《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公告:“1澳洲东锆与铭瑞锆业、AZC、DCM协商,于2012年11月13日就WIM150项目的合作所做重新安排达成四方协议,一致同意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确认:WIM150项目不再转入铭瑞锆业;AZC同意澳洲东锆购买Austpac的EL4521勘探权证,并AZC签署《同意澳洲东锆购买Austpac公司的EL4521勘探权证》文件;澳洲东锆作为EL4521勘探权证的拥有者,与AZC重新签定《澳洲东锆与AZC关于WIM150项目挣股合作协议》;澳洲东锆与AZC签署涉及WIM150项目未来30%产品的《WIM150产品包销合同》。至此,除澳洲政府对以上涉及事项的登记核准工作以外,澳洲东锆与AZC、Austpac关于WIM150项目的合作已经最终确定并开始执行。”随后,澳洲东锆已将上述涉及事项向澳洲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核准。
1“DCM”是指奥地利DCM DECO metal有限公司;“AZC”是指澳大利亚Australian Zircon NL公司;“澳洲东锆”是指东方锆业在澳洲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澳洲东锆资源有限公司;“铭瑞锆业”是指东方锆业在澳洲的控股子公司-Murray Zircon Pty Ltd。
2012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矿业和能源部的批准,同意EL4521探矿权证(EL4521面积约324平方公里,2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日)转让给澳洲东锆,并完成登记工作。本次合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8))。
2 澳大利亚勘探地权证到期前企业可提前进行延期申请,缴纳申请费用后可办理,具体勘探地权证需在到期前进行延期申请。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2-066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88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72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30.06元,募集资金总额819,736,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5,932,086.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3,804,114.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11]第1100438001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012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5),201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此项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公司子公司朝阳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东锆”)、保荐机构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于2012年12月17日与中国银行朝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朝阳东锆已在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7362240679,截止2012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14,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朝阳东锆年新增350吨(总能力达到500吨)核级海绵锆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朝阳东锆可以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朝阳东锆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州证券。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朝阳东锆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朝阳东锆、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朝阳东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朝阳东锆和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应当配合广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州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及朝阳东锆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朝阳东锆授权广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志龙、李祥俊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朝阳分行查询、复印朝阳东锆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朝阳分行查询朝阳东锆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朝阳分行查询朝阳东锆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朝阳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朝阳东锆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州证券(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广州证券两位保荐代表人电子邮箱)。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朝阳东锆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朝阳东锆、中国银行朝阳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朝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朝阳东锆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朝阳东锆、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广州证券四方签署本协议后,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并造成其它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自公司、朝阳东锆、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广州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州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