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2-043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13万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12月21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华宏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8号文核准,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万股,并于2011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5,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6,667万股。网下配售的330万股限售三个月已于2012年3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2012年5月2日, 经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权益分派,按每10股转增8股的比例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即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8股并派发现金股利2.00元人民币(含税)。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66,670,000股,权益分派结束后总股本增至120,006,000股。
目前公司尚未解除的限售股数量为9,000万股。
二、股东履行限售承诺情况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份持有人对其所持股份进行了自愿锁定的承诺:
1、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士勇、胡士勤、胡士法、胡士清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胡士勇、胡士清、胡品龙、朱大勇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3、江阴睿华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胡品龙、朱大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均得到了严格履行。
三、关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并且不存在本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事项。
四、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12月21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513.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3名。
4、本次股权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江阴睿华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2,250,000 | 2,250,000 | |
2 | 胡品龙 | 2,700,000 | 2,700,000 | 发行前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3 | 朱大勇 | 180,000 | 180,000 | 发行前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
合 计 | 5,130,000 | 5,130,000 |
注1:胡品龙、朱大勇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齐鲁证券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齐鲁证券同意华宏科技本次申请解除部分股份限售并在中小板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