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前述规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已于2009年2月14日发布《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的公告》,并于2012年7月10日发布《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现我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注意:如果您之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请您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更新,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或登录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咨询、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