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2-04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12月27日支付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核准情况: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10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
3.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5NP3品种债券简称为“11华锐01”,债券代码“122115”;5年期品种债券简称为“11华锐02”,债券代码“122116”。
4.发行总额:人民币28亿元,其中“11华锐01”为人民币26亿元,“11华锐02”为人民币2亿元。
5.债券期限:“11华锐01”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1华锐02”为5年期。
6.债券年利率:“11华锐01”票面利率为6.0%;“11华锐02”票面利率为6.2%。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1年12月27日。债券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对于“11华锐01”,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7日。对于“11华锐02”,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华锐01”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7日。“11华锐02”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7日。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于上述到期日一并支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1.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4.回购交易安排:经上证所同意,本期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次付息方案如下:
1.“11华锐01”票面利率为6.0%,每手“11华锐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2.“11华锐02”票面利率为6.2%,每手“11华锐02”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2月26日
2.本次付息日:2012年12月2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兑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收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
联 系 人:赵 洋、魏晓静、刘雯雯
联系电话:010-62515566
传 真:010-62511713
2.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 层
联 系 人:陈 茵、潘醒东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 系 人:徐 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