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2012-21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2年12月20日在广州番禺华鼎南方科创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500099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685万股的21.11%,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本次大会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专项额度国内保理买方额度”人民币2亿元,合作租赁公司为华夏银行总行认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期限五年(可提前偿还),融资成本等条件以具体合同文本为准,该业务采用华夏银行售后回租的银租通产品模式,标的物为公司及属其下子公司账面净值不低于2亿元的固定资产,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办理上述业务。
同意票500099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毛献萍、蒋霆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