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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股民败诉
    原告称上诉待司法解释生效
    2012-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郎振 ○编辑 孙放

      

      历时逾两年的股民诉黄光裕等中关村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案,昨日上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作为原告方的众股民败诉,其代理律师张远忠当庭未表示将继续上诉,称将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生效时发起新一轮诉讼。张远忠还指出,法院仅单方面称黄光裕与原告股民的交易是同向行为,却没有调取证据并出示,令其感到遗憾。

      

      20分钟的宣判

      与7月24日首次开庭稍有不同,12月20日的宣判允许记者入庭。

      当天上午9时,北京二中院门外已有记者架好摄像机等候进场,9时30分,多数记者已聚集在用于宣判的第十一法庭门外,狭小的过道显得异常拥挤。等待并没有持续太长时间,10点30分,宣判准时开始。

      与历时两年的案件相比,宣判仅用时20分钟即告结束。

      首先进行的是股民李岩诉黄光裕等中关村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损失的宣判,法院认为,内幕交易人利用信息优势买卖股票获利,往往导致不明真相的对手投资者遭受损失,内幕交易人应予赔偿。但是本案中,第一,李岩所主张的2007年8月13日至2007年9月28日期间(中关村区间涨幅逾60%)的损失,从其交易行为分析,系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的费用,这是进行股票交易必然产生的费用,并不是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所致的损失,故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李岩还主张,其从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间(中关村区间跌幅约80%)的损失,但该期间已不是黄光裕、杜鹃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且买卖股票本已存在盈亏风险。李岩所主张的由于黄光裕等人被查处导致中关村重组失败,从而造成股票下跌,其性质属于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的作用,已不属内幕交易行为所致损失的民事责任范围,二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综上,李岩要求黄光裕、杜鹃赔偿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另外一位股民吴某的判决结果与上述判决结果类似。

      作为上述原告代理律师的张远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并称,曾特别申请法庭将黄光裕内幕交易信息调取出来,以判断股民吴某在2007年9月21日的交易与黄光裕是同向还是异向。但法院只单方说是同向交易(不构成交易对手),并没有调取证据出示,“感觉莫名其妙。”

      

      暂未决定是否上诉

      原告股民的败诉虽然让张远忠感到遗憾,但其并没有当庭表示要上诉,仅称要与委托人协商之后再另行决定。张远忠私下对记者透露,目前他已接到40余名股民的委托,至于再次上诉的时间点要看具体时机,“目前所有股民累计的诉讼标的已经有几千万元,我们会在将来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生效的时候发起新一轮诉讼。”

      黄光裕一方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事前与黄光裕沟通时他表示,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服从法院的判决。通过两次公开审理和充分的质证,法院根据事实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事实上,黄光裕、杜鹃买入中关村股票后,因系统风险因素影响,实际投资损失数亿元,所谓的账面盈利3.06亿元只是2008年5月7日这个时点的一个浮动盈利而已。这说明系统风险是原告甚至被告股票损失的根本原因。”相关律师告诉记者。

      国美集团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庭审结果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原告在内幕交易期间没有损失而即使后来发生损失也与黄光裕没有任何关系,属于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失误所致。”